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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一、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普遍性股东资格的特殊性特定职业者发起人股东公法人股东公司自身住所要求外国人能否根据《公司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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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地位的取得与丧失(一)股东地位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股权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人也是公司股东
受让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第一节第一节第三页,共五十九页
(一)股东地位的取得善意取得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股票为有效和股份具有可处分性
(2)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
(3)须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须依股票转让方法而取得股票
(5)须有对价而取得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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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地位的丧失在下列情况下,可导致股东地位的丧失:(1)公司清算、破产
(2)公司注销股份
(3)公司合并
(4)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
(5)股东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章程而被除名
(6)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
(7)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
(8)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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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身份的认定(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1.一般原则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
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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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2.几种具体情况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后,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怎么办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
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引起股东身份纠纷,只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