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1]327号【颁布时间】2001-06-2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小修保养第四章中修工程第五章大修工程第六章改建工程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交通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