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案例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
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硏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
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
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刘某系企业负责人,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
注意把握案件性质和相关犯罪的构成,通过认真梳理,月确了争议焦点,通过多方调查认定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走步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