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原则工伤保险强调雇主的责任,雇主对职业伤害负有绝对的赔偿责任,既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这种责任,也不得以受伤害者有过错为由而推卸这种责任
在雇主责任原则下,工伤保险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权利和义务的非对等性
即雇主承担全部的缴费和赔偿的义务,受雇者享有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无过错赔偿”的给付原则和“雇主单方缴费”的筹资原则,则是雇主责任原则的典型体现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张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具体到工伤保险来说,职工或者是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袁七中)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权利的首要程序
工伤认定的责任是对伤害事件及其受害人与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空间界限和职业活动界限的相关性进行认定,一般不追究伤害事件的原因、程度和性质
工伤认定通常以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