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兒童及少年保護宣導資料整理:蔣德馨主任日期:2010.12.07資料來源: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劉麗貞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識在形成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智利詩人GabrielaMistral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法律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3)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170中規5、6)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命令行政規章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的認識兒少保護對象:(18歲以下)包括無依(棄嬰棄兒)、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2.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5.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7.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家庭結構劇烈變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