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
32009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平等的市场主体,需要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主体的利益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平等性方面,《物权法》赋予不同所有权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仍然还存在很多不平等现象,“三农”问题所折射的一切问题无不聚焦于农村土地制度
只有完善土地主体制度,贯彻平等原则,矫正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身份性偏向,才能为集体土地权益的法律转换奠定基础,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找到合适的制度方案
一、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适应性土地所有权从其产生时起就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过渡型土地产权安排,几十年来维系了数亿农民的基本温饱,实现了乡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其他产业特别是社会主义工业提供了产业支撑,也为中国城市化建设提供了资本积累
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先天性缺陷与制度供给不足引致了土地经营的低效益、高成本,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农民的贫困和农业经济的全面萎缩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虽然抵减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经营的控制性力量,增进了农民的自主性、积极性,但不到10年,该经营模式的优势即已释放殆尽[1]
在农业经济短期的增长势头之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性缺陷不断显现
首先,农村土地效率过低,人地矛盾突出,乡村社会拥有的社会剩余产品过低,从而导致农业、农民、农村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阻碍性力量
其次,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有限的耕作权,就资本营运层面而论,他们既无能力加大投入进行社会化大生产,也无能力引入城市资本;就其经营能力而论,他们既不能抵抗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更不能抵御因执行偏差而引发的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