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要注意炸伤别人应赔偿作者:谭燕徐光明[2011-01-2515:53:39]本篇文章被133人阅读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1月2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陈某因燃放鞭炮未尽注意安全防范之责,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刘某38500元
法官提示:春节来临,燃放鞭炮要注意安全防范,炸伤别人要赔偿损失
3岁的刘某与陈某系邻居
2010年8月的一天,陈某带着孙子到亲友家吃喜酒,在亲友家燃放鞭炮时,陈某的孙子捡拾了一些未炸响的鞭炮回家
第二天,陈某的孙子要求陈某为其燃放捡来的鞭炮,相邻而居的小孩刘某独自一人在陈某家的屋前玩耍,在观看陈某给其孙子放鞭炮时,见陈某燃放的一个鞭炮未炸响,遂用手去捡起的同时,鞭炮突然爆炸,造成刘某的右手受伤
经住院治疗,刘某所花费医疗费合计26500元
后经法医事务所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并需20周的陪护
后经村、镇两级组织调解,陈某除给付刘某8300元的医药费外,不同意再给付刘某任何赔偿
因此,刘某的监护人以刘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8000元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陈某理应知道在露天燃放鞭炮,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注意安全防范,在明知原告系幼儿,自身没有防控能力,且无监护人在场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将燃放的鞭炮丢在刘某不远的地方,使刘某有机会接近未炸响的鞭炮,造成原告刘某致残的后果
据此,被告陈某对原告刘某受伤致残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系幼儿,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外出时,监护人理应予以陪同,给予安全防范,而刘某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刘某受伤,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原告刘某在鞭炮未炸时,自己快速捡起造成本身受伤,考虑到刘某系幼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理因减轻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