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钱华(本文发表在2003年04期《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
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