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释义:目的是为了规范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原检规所提目的太大,“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的总体目标,不是靠一个定期检验规则就可以实现。明确概念:什么是检验!年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号国务院令),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启动修订工作,并于年月日通过修订案,月日第号国务院令发布,年月日施行。《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条中的依据“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些规程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V《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仍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高压储气井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其采用标准、材料、结构都具有特殊性,目前正在开展其监督管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定期检验技术尚不成熟,暂时不宜纳入到法规当中;正在四川等地开展高压储气井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完善之中。除现有附件的特殊类别压力容器外,对于具体结构、典型压力容器(如球罐、加氢反应器、换热器、超高压水晶釜等)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部位、比例等,由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案确定;对这些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的检验,今后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技术标准,做为对本规则的补充。第三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为新增条款,在《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中,检查的定义是对产品设计、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本条从检查机构的性质上来定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其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压力容器应当处于停机状态,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压力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本条规定定期检验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是一种原则规定。本规则附件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和科研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为的就是解决这类难以停机设备(冷库)的实际检验问题,使之规范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实施了的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在线检验。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释义:简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并且不再用图形表示;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