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中国金融学会理事蔡浩仪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业务综合化与一体化的产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
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意味着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运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它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我们对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的考察中看到,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趋于完善的过程,并具有对既存金融监管的不足进行矫正与重塑的特点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一个革新的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界定及分类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没有出现以“XX金融控股公司”冠名的企业
因此有必要先谈一谈对控股公司的一般理解
1、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由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地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定义也2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不同
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下简称“联合论坛”)中,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Financial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2001年欧盟《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下简称“欧盟指引”)中,定义集团(Grou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进而界定符合下属条件的集团为金融企业集团:1)其业务活动主要为在金融领域内提供多种服务;2)其至少应包括一个受管制实体,且该实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许可;3)其至少应包括一个保险或重复保险业实体,且至少其中另一实体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