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与发展中国金融学会理事蔡浩仪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业务综合化与一体化的产物,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意味着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运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它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们对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的考察中看到,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趋于完善的过程,并具有对既存金融监管的不足进行矫正与重塑的特点。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一个革新的问题。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界定及分类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没有出现以“XX金融控股公司”冠名的企业。因此有必要先谈一谈对控股公司的一般理解。1、国外几个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由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地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定义也2有所差异,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不同。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下简称“联合论坛”)中,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Financial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2001年欧盟《金融集团审慎监管统一指引》(下简称“欧盟指引”)中,定义集团(Grou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而界定符合下属条件的集团为金融企业集团:1)其业务活动主要为在金融领域内提供多种服务;2)其至少应包括一个受管制实体,且该实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获得许可;3)其至少应包括一个保险或重复保险业实体,且至少其中另一实体从事某一不同的金融业;4)上条所指在金融业内从事跨行业的金融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只要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机构符合控股公司结构,即可当作被该法称之为金融服务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3日本目前也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定义,而是在《银行法》、《保险业法》、以及《证券交易法》中分别定义了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即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并统称其为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澳大利亚对金融集团的定义只是针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而制定的。根据定义,金融集团是包含一个或多个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该集团可以全部由授权存款机构构成,也可以由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在内的多种类型金融机构构成,还可以包括非金融公司。该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一个存款机构、一个当地注册的非事业型控股公司、或一个经APRA(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国外经营实体。2、对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参照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综合以上构成要素,同时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大陆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集团框架下的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所以中国大陆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因此,我认为中国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3、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及其基本特征。从国外的研究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4划分角度划分结果以母公司是否参与经营活动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性金融控股公司以母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等根据控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或多元化控股公司根据金融控股公司产权性质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和私有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业务发展型金融控股公司、分公司型金融控股公司及合并型金融控股公司二、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及其特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