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标准,最终达到4.5%的比例。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第1页共4页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XX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7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其他人员补助50%。(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进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XX省优秀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9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85%;其他人员补助80%。(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条件、应由个人负担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肾衰竭(尿毒症期)透析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补助25%;其他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20%。第2页共4页(四)在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6万元。(五)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处)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