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天工作制的法律风险规避目前,虽然双休制得到推广和普及,但是很多中小型企业依然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者单双休制度,这就必然涉及到周六加班问题
在劳动者维权成本趋低和维权意识趋高的双重背景下,企业因支付加班费而产生劳动争议进而被劳动仲裁的,多有耳闻
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实行六天制的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第一,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但通过调休填平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每周六上班,但是已经通过调休或者员工自己申请补休的方式予以填平的,企业无需支付周六加班费
此种制度下,员工可以将不休假用于事假或延长节假日休
譬如,一员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此时可以申请补休,而不用请事假
企业在证据保存方面,一定要保留员工申请补休的单据,同时做到周六上班天数与补休天数相等
第二,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是涉及仲裁最多的情形
有些企业招聘时已和应聘人员谈妥,六天八小时的工资数额,即员工获得的工资数额已经包含周六的加班费,但是苦于没有书面证据,不得不再支付一次
从诚信原则出发,企业应事先做好防范:1
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工时制度及工资数额
企业对应聘人员予以面试、笔试、体检后,对符合本公司招聘要求的应聘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前来公司报道,及所需携带的资料
一般而言,应聘人员的简历会留有Email,企业招聘负责人员可以通过电邮方式发送入职通知单,并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六天八小时工作制和薪资福利
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如下注明:⑴在工资条款项,双方约定清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处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同时添加一条,双方约定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⑵在工作时间条款项,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但是此三种均不符合六天制工作制,应采用六天八小时固定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