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我们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而且改变了我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
据统计,目前,每1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是网民,网民中又有1/3是网络游戏玩家,消遣网络游戏已成为现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络游戏收入也因此成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环境这一全新的虚拟社会空间里,人们按照现实生活空间的方式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但网络环境下的社会活动又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一些显著特点,由此使得现行刑法在应对这些虚拟空间里的犯罪活动时显得难以适从
很多游戏玩家在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钱币”、“武器”等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投诉无门,玩家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随着传奇、奇迹等网络游戏的日渐流行,涉及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如何对这些虚拟空间里的盗窃活动进行有效调整,成为众多学者竞相研究的课题
本文拟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要回答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关键是要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范畴,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问题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关于财产的概念,笔者以为,不管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财产性权利,要成为财产,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即:第一,要具有效用,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当然,这种需要既可以是物质层面的需要,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需要,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要具有稀缺性(这种稀缺性的来源,既包括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也包括法律的设定,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因而能够流转
[1]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效用是前提,稀缺为必要,流转是关键
正是因为财产具有效用和稀缺,故人们赋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