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我们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而且改变了我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据统计,目前,每1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是网民,网民中又有1/3是网络游戏玩家,消遣网络游戏已成为现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络游戏收入也因此成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这一全新的虚拟社会空间里,人们按照现实生活空间的方式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但网络环境下的社会活动又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一些显著特点,由此使得现行刑法在应对这些虚拟空间里的犯罪活动时显得难以适从。很多游戏玩家在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钱币”、“武器”等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投诉无门,玩家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传奇、奇迹等网络游戏的日渐流行,涉及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对这些虚拟空间里的盗窃活动进行有效调整,成为众多学者竞相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进行探讨。一、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回答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关键是要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范畴,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问题。对此,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关于财产的概念,笔者以为,不管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财产性权利,要成为财产,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即:第一,要具有效用,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当然,这种需要既可以是物质层面的需要,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需要,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要具有稀缺性(这种稀缺性的来源,既包括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也包括法律的设定,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因而能够流转。[1]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效用是前提,稀缺为必要,流转是关键。正是因为财产具有效用和稀缺,故人们赋予它价值,而在市场中进行流转,便使财产的法律地位得以最终确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购买点卡、买卖装备等手段获得的游戏账号、“装备”、“宠物”以及在游戏过程中积累的“分值”、“点值”、“等级”等“财产”。[2]它无疑具有一般财产的上述三个基本属性。首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个人劳动、真实财物付出、市场交易等手段创造和获得的,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精神或物质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方面,玩家通过这些虚拟财产进行游戏,可以杀死“怪兽”、攻克“关卡”、赢得“积分”,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感,其价值重要性绝不逊色于现实生活里的真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问题的两点思考———兼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欧阳梓华傅桂英〔摘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一般现实财产的基本属性,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盗窃一般现实财产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理所当然地构成犯罪,对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定罪;犯罪对象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53(200902-0081-03〔作者简介〕欧阳梓华,男,湖南洞口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研究刑事法学、文件检验学(湖南长沙,410138;傅桂英,女,湖南洞口人,中南大学商学院MBA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工商管理学(湖南长沙,410083。2009年2月CultureAndHistoryVision(TheoryFeb.2009文史博览(理论81实财产;另一方面,玩家通过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获得现实的物质利益。这种交易既存在于网络游戏厂商和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也存在于网络游戏玩家相互之间,既存在于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也存在于虚拟财产相互之间,其交换价值不言而喻。其次,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的存在。这种稀缺性的来源在于法律的设定和保护。如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部委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