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大开展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力度,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设立长江科学院开放研究基金,资助以长江科学院为依托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开放研究基金的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金项目,其立项、审批和管理由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长江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科研课题管理职责参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和研究需要,适时制定项目指南,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单独或联合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项目申请
第五条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邀请参加课题研究的客座人员,可申请部分资助
第八条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撰写申请书,编制经费预算,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申请者所在单位或导师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
优先支持能提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1第十一条项目的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相关专家评审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