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二街XX号XX房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被告:xxXXXX有限企业地址: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电话:34XX0317诉讼祈求:1、祈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0月6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的XX号单元,原告需向被告交纳人民币两万元;双方还约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XXX万元,在被告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然后被告向原告发售该房屋。10月6日,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人民币两万元,7月24日,被告获得了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字第:XXXX)。被告在获得了预售许可证之后,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发售该房屋。原告在得知被告已经获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多次前去被告销售部门规定其继续履行双方本来的约定,向原告发售该房屋,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的《认购书》,不过双方已经对XXXX号房屋的认购事宜到达了明确的意向,即:原告向被告认购XXXX单位,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两万元,在被告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被告向原告发售该房屋。因此,双方已经就该房屋的认购到达了口头认购协议,原告所提交的定金收据足以证明。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的约定。如今被告受高额利润的驱动,恶意促使双方协议不能签订,其行为已违反先协议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先协议义务,而致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过错导致商品房购销协议未能签订的,其作为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错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诉请贵院,依法准如所请。此致x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代书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