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交流材料可以说全国各地地税机关都在积极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仅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XX县区的落实情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XX县区的落实情况截至20*年10月末,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746个,工商局共办理再就业手续696个,地税局共办理再就业免税手续681户(企业3户),取消124户,实际享受的557户,月免税17万元,有581人实现了再就业。我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有三个特点:一是自管户办理户数多,有266户,占48%,其中饮食业160户,占29%;二是企业办理户数少,仅有3户;三是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数少,仅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的15.5%。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政策制定的三个缺陷限制实现再就业人数的增加1、行业范围上的缺陷。分布较广、企业数量较多、安置能力较强的加工制造、修理修配、建筑等行业被排除在外,既影响了这些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公平行业间的税负。2、税种减免上的缺陷。一是现行政策只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包括覆盖面大的增值税。从实际情况看,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渠道是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批发、货物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企业,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利润水平较低,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不减免,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二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减免,根据国税发〔20*〕119号文件之规定,这两类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三是限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仍执行原有的政策,即吸纳人数超过一定比例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没有实行按照吸纳人数定额减免的办法。(财税字〔20*〕192号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型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第1页共4页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额度的方式,使这些企业能够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很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限制了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造成了大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多而享受税收减免少或未享受、小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少而享受税收减免多的局面,使不同规模的企业得到不同的优惠。3、享受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够广。同是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集体和其他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却不能享受此政策。原有身份的不同,使再就业人员所面临的就业机会不平等。(二)政策制定的缺陷使税收征管面临三个新的问题1、税务机关对租证借证经营问题基本上是束手无策。一是原有业户翻牌经营骗取减免税。受利益驱动,原有的一些业户,采取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等手段,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废掉,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岗职工的名义重新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申请税收减免。依据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见证必办”。即:只要申请人证件和资料齐全,必须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从而使不应享受政策的钻了空子。这一现象在我市饮食业表现得比较突出。我市市区饮食业495户,已办理减免税160户,有一部分是通过各种手段翻牌而获得税收优惠的,实际上原来的业主仍在经营,但是工商机关均已为其办理了新开业登记。二是新开业户直接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骗取减免税。一些新开业户,虽然业主本人不是下岗失业人员,却直接以下岗职工的名义办理开业手续和免税手续,从而逃避纳税。究其原因,主要是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掌握在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手中,税务机关的审批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而且对借证租证经营的调查取证特别困难,从而导致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有力限制和打击借证租证经营行为。2、转让、串借或倒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现行政策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就业人员免税供应发票。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饮食业户由于没有纳税的顾虑,申报的收入额往往较高,而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业户的管理偏松、典第2页共4页调不详、分析不深,使核定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