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