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X市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房屋。第三条【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已纳入土地整备范围的危房;(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确定为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危房;(三)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四)按照已批准规划,危房所在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五)属原村民私宅的危房。如危房在按照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过程中被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迁范围,尚未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不再批准危房拆除重建;已取得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危房拆除重建或按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办理。第四条【申报条件】第1页共7页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房屋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的情形;(二)申请房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其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第五条【拆建原则】危房拆除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二)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危房拆除重建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四)原则上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五)危房拆除重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原土地合同的约定,不得重新计算和延期;(六)危房拆除重建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出资建设。第六条【申报主体】危房拆除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第七条【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危房拆除和重建的规划审批;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拆建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房的安全鉴定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房安全鉴定管理、备案工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现行法律法规对危房拆除和重建的施工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消防、民防、质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危房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第2页共7页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处理意见】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为整体拆除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适修性评估,适修性评估结果符合整体拆除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安全状态出具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方可申请拆除重建。第三章危房拆除第十条【拆除申请】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申请人应及时办理申请拆除手续,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第十一条【征求意见】申请人须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并制定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危房拆除方案中应明确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拆除机构】危房的拆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实施,房屋拆除机构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房屋安全拆除。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危房拆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危房鉴定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房屋安全鉴定资料;(二)危房拆除方案、征求意见结果;(三)危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