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务院组织法》片论作者:张越一、现行《国务院组织法》的总体评价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的,虽已历经近20年,国务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也历经多次重大调整,但作为国务院组织准据法的国务院组织法却一字未改,这不能不说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迹;而其条文仅有11条,约850个字,其行文之简约,也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一绝
但就是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却在法律上构成治理世界上1/4人口的大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存在基础,如此鲜明的对比不能不使人对其在一国法治中所承担的使命有所怀疑
事实上,以目前的《国务院组织法》,无以完成一个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对行政职能的法律界定,其不足在于:(一)对国务院的性质界定不明确国务院的性质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注:《宪法》第85条
)是宪法对国务院法律性质的具体定位;现行法对此未作规定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因为这不仅涉及该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指导该法各具体条文的根本性原则
没有国务院性质的宪法性规定,则无法处理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无法处理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也无法摆正国务院与其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
当然,国务院的性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还涉及许多与之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务院与其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务院与其直属机构的关系、国务院与其下设部门之间的关系等,也应在修正时一并规定
(二)对国务院的组成规定不详现行法有关国务院组成的规定还没有宪法详细,这显然是不够的
因为,作为国务院的组织法,不仅应规定国务院的基本组成,至少还要规定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各直属机构首长在国务院的地位:要么作排除性的规定,将其排除在国务院组成人员之外;要么规定其与相应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之间的明确的领导关系
现行法对此略而不谈,而在实际中就必然出现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