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 号 2008 年 6 月 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弧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电梯、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场地由道路、围墙、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第八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第九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省级 70 平方米/人、地级 65 平方米/人、县级 60 平方米/人核定。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