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成案率低的思考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成案率低的思考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公民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雄厚基础和坚实保障。目前,随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群众举报的热情日渐高涨,然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较低,分析举报线索成案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匿名举报多。实践中,受理匿名举报信件占很大比例,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举报人的有的是为了正义,也有的是为了私利,或者矛盾激化,报复陷害,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匿名举报,都给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找到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很难掌握详细的犯罪线索,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成案率低。2002—2003年我院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共51件,其中匿名举报45件,占受理数的88%。2、多头举报多。一些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特别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等种种原因,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人大、纪检监察部门、政法委、检察院等多个单位,意图引起重视。结果因为中间环节多,有些单位因为保密措施不到位,使得作案人有串供、毁证机会,造成举报线索难以成案。3、检察机关查处力度不够。这是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检察机关由于经费馈乏、警力不足、外界阻力等因素,而使许多举报线索不能及时、迅速地组织排查。特别是匿名举报,难以深第1页共4页入彻底地排查,导致难以成案。举报线索受理数量大,查处数量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群众为此反映强烈。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窗口”的举报部门,首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提高举报质量,为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提供更多可查性强、成案率高的案源,从而推动举报工作向纵深发展。对此,谈四个方面的思考。一、立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群众出于正义而积极举报,旨在惩恶扬善,但因害怕被打击报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署真实姓名举报,造成线索不明,举报质量不高,成案率低。所以制定《举报法》,立法保护举报人是大势所趋。早在2000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100多名人大代表签名提议制定《举报法》,有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法》。无论是制定《举报法》,还是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笔者认为应从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重点放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的行为界定、情节的认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等。制定专门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大胆、据实举报,是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的最有效途径。二、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举报是当前反腐倡廉的重要武器,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虽然群众因举报被打击报复属于少数,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心理影响却相当严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文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侵害的对象包括举报人。那么举报人举报国家第2页共4页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犯罪而被打击报复,就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惩处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