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建筑防腐蚀工程 1 2 .1 基本规定 1 2 .1 .1 本章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 2 .1 .2 用于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 2 .1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复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1 2 .1 .4 需要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其配合比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12-A的规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 2 .1 .5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1 2 .1 .6 建筑防腐蚀工程分部工程应按单位工程中所有的防腐蚀工程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其子分部工程可按单位工程中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防腐蚀材料的种类所构成的工程进行划分,基层处理工程可单独构成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或施工段分为若干检验批。 1 2 .1 .7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 2 .1 .8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基层:当基层处理面积在 150m2 以下时,应抽查 3 处;当在 150m 2 及其以上时,每增加 50m2 应多抽查 1 处,不足 50m2 时,按 50m 2 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 个。 2)钢铁基层:按构件件数抽查 10%,但不得少于3 件,每件应抽查 3 点。 1 2 .2 .9 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根据现行国家建筑防腐标准提出。 1 2 .2 基层处理工程 1 2 .2 .1 一般规定 1 2 .2 .1 .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基层和钢铁基层防腐蚀工程基层处理工程的质量验收。 1 2 .2 .1 .2 基层处理完工后应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1 2 .2 .2 混凝土基层 主控项目 1 2 .2 .2 .1 基层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找平层)表面质量:不得有起砂、脱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表面必须洁净。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目测。 1 2 .2 .2 .2 基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度为 20mm 的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