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简称TRIMS)是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具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的协议,也是最新的国际投资规范
1.投资措施投资措施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的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
但是不包括资本输出国(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投资措施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所采取的各种投资措施
TRIMS所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
“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向发生改变的行为”
“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指阻碍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的行为
能够扭曲和限制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可以列举出10种: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制造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在当地生产产品),产品销售方向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将其产品出口到特定的世界市场),贸易平衡要求,当地股权要求,限制资本和利润汇出要求,技术转让及许可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者须采用包含某种特定技术在内的生产或加工工艺,或在当地进行符合规定的最低程度的研究、开发,或强迫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实施或许可实施其特定的技术等)
这些措施中,有的会严重影响国际资本流动
尽管国际社会为投资规范问题进行了努力,但效果不大
1986年6月美国代表提出将投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建议得到通过,并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明确授权审查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该宣言授权的内容是:“在对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后,谈判应视情况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