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6 年2 月1 5 日,本律师代理的杨某诉杨某某就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和侵权纠纷案获得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某拆除侵权的围墙,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本律师代理词如下: 代 理 词(房屋确权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杨某的委托,作为杨某诉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开庭前充分阅读和审查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结合刚才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总结刚才的庭审情况。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被告没有举出一份证据。其出庭的三个证人中,仅仅是证明被告与见证人杨×明有过打架。因此,本案中被告的答辩主张是没有证据所支持的,请法庭注意这一事实。以下是具体代理意见。 一、关于《房屋处理意见书》是否有效问题。 1 、根据《民法通则》第 5 5 条,民事行为有三个要件:一是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签订该《协议书》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却是由其亲属代理作出,且事后的自从1 6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得以追认,而现在的起诉请求也亦是追认这一协议行为。更重要的是,《合同法》第4 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由于该《协议书》是原告纯获利益的合同,即是一份单务合同,因而该《协议书》未获追认亦有效。 2 、被告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即履行了协议——在该屋的猪舍和晒地上已另建房屋一栋,且已搬出去居住至今 1 0多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 3 、即使《协议书》上未有原、被告父亲的签名,本《协议书》亦有效。一是原、被告父亲已在《协议书》上盖上了指印;二是《合同法》第5 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在父亲去世后已有权处分该财产。而对于母亲莫某某的该房屋份额,由于母亲是在1 9 8 7 年去世,而本协议是1 9 9 5 年签订,因而原、被告亦早已取得继承权,从而取得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4 、根据《民法通则》第8 5 条 “财产转移后,不得反悔”的规定,被告在该《协议书》上约定和签字认可,表明被告是在设立、变更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义务;表明被告愿意接受该《协议书》的约束,分享该《协议书》的利益。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