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地位与作用思考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标志着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层次推进。如何认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如何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村委会直选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与我们党领导的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实践密切相关,或者说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提供了根本基础。在我国,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即间接民主;二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由群众依法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这种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扩大基层民主,使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议政,管理自己的事务,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但是,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与政治环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实行以生产队为组织形式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具备高效的动员机制,即可以迅速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又会造成农村基层民主的低制度化,使农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往往以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济体制的变革,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亿万第1页共6页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切地感受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存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经济利益的具体化必然带来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的增强。在生产队实已解体的情况下,农民群众如何参与村务管理,村干部如何产生,又如何监督村干部的行为,是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以后,对农村政治上层建筑提出的新课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创造了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以村民自治为农村事务新的管理方式的基层民主制度。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一新生事物,认为这是农民群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创造,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政治体制的创新。1982年公布的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对如何建立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式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框架。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亿万农民从此走上了依法自治的道路,也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开始向法制化、制度化目标迈进。经过10年的实践,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可见,我国的村民自治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党所领导的农村改革,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开拓了广阔的政治空间;党所致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村民自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宏观上安排了村民自治的走向。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实施的结果,是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那种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对立起来,以村民自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观点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十分错误的。二、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村民自治不能排除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第2页共6页用。对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