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L-2017-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7 版 1 编 制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EPC 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深圳市EPC 项目实施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既 考 虑 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 考 虑 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 要,具 有较 强的普 遍 性 和通用性 ,是通用于 建设工程设计 采 购 施工的基础 性 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 对通用条款原则性 约定的细 化 、完 善 、补充、修改 或 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 体 工程实际,经 过 双方的谈 判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 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 明确的条款作出具 体 约定; 对不 适 用的条款作出修改 ; 对缺 少 的内容作出补充; 使 合同更 具 可 操 作性 ,便 于 理解 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 约定或 约定不 明确的内容进 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 、专用条款使 用注 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 应 与相应 的通用条款的编号 一致。 2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