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流程 监管机构:商务部 成立条件:(一)2 0 0 1 年8 月3 1 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 0 0 0 万元,2 0 0 1 年9 月1 日至2 0 0 3 年1 2 月3 1 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 7 0 0 0 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禁止:(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需提交文件清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1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1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 1 -2 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1 、准备相关资料 1 0 、办组织机构代码 2 、名称核准 3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