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大使广告法调整思考内容摘要
当前,利用自己的形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为企业做广告、做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形象大使”已形成一类群体
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运行,提出了应把其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观点
通过对“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透视和部分“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破坏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论述了把其纳入《广告法》调整范畴的客观性
关键词:广告管理形象大使《广告法》调整范畴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等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失时机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以营利为目的,做企业的代言人,从事经济活动,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形象大使”从事商业广告活动,是将自己的形象或将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这是一种抽象(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广告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以“形象”为基础的经济活动
“形象大使”本身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在商业广告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
“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推销自己的“形象”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1页共5页设计者、制作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