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矿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 号])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在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实施搬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改办”),负责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棚改办和有关部门、基层有关单位关于棚户区搬迁改造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印发〈徐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管理体制设置方案〉的通知》(徐矿司[2008 ]143 号)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棚户区拆迁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集团公司公有住房并领取租约本或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人。第二章拆迁房屋产权及其面积认定第五条合法产权房屋是指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2 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房屋建设的规划、建设、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无合法产权房屋是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单位、个人出资建设但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规划、建设、土地等批准手续的房屋。第六条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买卖契约标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各单位住宅信息卡(台帐)和发放的租约本记载为准。租约本和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不一致的,以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的为准。无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到单位开具证明,经所在单位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 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已出售但尚未办结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未出售公有住房租约中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有法定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