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今天,我结合我自己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
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指正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有修改的三分之二的内容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上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
新刑诉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有110条
将刑诉法由225条增加至290条下面我将从四方面来看一下新刑诉法对我们检察机关主要工作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三、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程序完善四、公诉制度的修改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一)、辩护权的强化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可以说这次的修订,将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对我们今后的自侦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也是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个图表我重点说一下三方面的对比,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的时间的问题就不再细说了
o委托辩护人时间o新o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o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o新法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o旧第1页共12页o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o旧法96条规定的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仅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和控告o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律师阅卷范围o扩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o审查起诉之日起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o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o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