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行使中依法行政问题探析一、一则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争议的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设立了行政执法局
该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酒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安装隔音设施,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该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责改决定书》),并同时对该酒吧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酒吧不服,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
之后酒吧以行政执法局无权作出《责改决定书》以及处罚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执法局的《责改决定书》及其罚款
(二)本案争议的问题该案虽然最后以行政执法局改为对酒吧处罚5万元,酒吧撤诉而结案,但却折射出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要途径之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如何严格坚持依法行政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责改决定书》;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如何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相互衔接以确保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依法行政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关于相对行政处罚权中依法行政的法律分析(一)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责改决定书》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首要的原则
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要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这里的“法”,包括《宪法》以及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的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前述案例中的行政执法局是该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所在省政府对应的文件而设立,集中行使该县第1页共5页20多个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那么,该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案例中的《责改决定书》呢
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