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1页共7页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