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九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1页共7页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第六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第七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第三篇:行政执法回避监察中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本规定所称回避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下称行政第2页共7页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负责人决定后,行政执1法人员应当回避:(一)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二)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四)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