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贸公司应警惕信用证“陷阱” 20249B3243 黄琳惠 20249B3219 吴海飞 【案情】 2024 年 9 月,江苏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
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
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 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
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
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
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
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
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分析】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
在这一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
目前国内不少外贸公司作为“代理商”为收取“代理费”而只管开信用证,对货物报关、提货、发货等贸易环节不闻不问,虽然手中持有“正本提单”,但并没有完全控制货物所有权,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开信用证后存在的“收货”、“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利用开证行“就单审单”,只审查信用证付随单据并不验货,利用外贸公司只管“代理”,不问其他,内部管理松懈、把关不严、运作不法律规范、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不慎重等漏洞而犯罪得逞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常常发生委托公司和外贸公司相互勾结,外贸公司通过银行向外开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