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时间效力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可以看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头两年,该条并未大量进入实践操作的阶段
也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该条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但是,进入 2024 年之后,劳动者依该条款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逐渐增多
对该条适用的具体条件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二、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解释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应签订;还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
一种观点倾向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假如劳动者没有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假如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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