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82号【发布日期】2009-10-30【生效日期】2009-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松下株式会社(简称松下公司)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简“”称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09年1月21日,商务部收到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整,要求申报方进一步补充完善。4月30日,申报方提交了补充材料。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经补充后的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5月4日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收购导致合并后新企业在某些重合产品市场的份额明显增高,市场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初步审查工作结束后,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9月3日。8月14日,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审查发现的竞争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8月26日,申报方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以便准备解决上述竞争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决定将进一步审查期限延长60日,截止日为2009年11月3日。二、审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和协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对特定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澄清。审查中,商务部要求申报方就申报双方的重叠产品种类、销售数据、产品差异性、产品的定价方式与策略、分销模式、与下游用户的谈判、产能变化以及可能存在的纵向关系等问题提供相关文件与证据。为了解相关方面意见,商务部还向涉及不同产品的39家同行竞争者和下游用户发放了调查问卷,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电话采访,并赴深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四、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确认此项集中将在以下三个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一)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是用于手机、摄像机等电器的后备电源。经审查,该产品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界定为世界市场。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第一,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市场高度集中。申报双方分别是该市场的第一和第二大生产商,合并后松下公司占据61.6%的市场份额,导致下游用户的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多数下游用户有从两家以上供应商采购产品的策略,合并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将更为显著。第二,合并后松下公司将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一方面,由于市场上竞争者非常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的提价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竞争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合并后松下提高价格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也可能是有利的,缺乏与松下进行有效竞争的动力。第三,买方力量不足以消除上述限制竞争效果。虽然部分下游大型用户具有与合并后实体抗衡的买方力量,但此种买方力量并不能扩展至其他不具备同等议价能力的中小型用户。(二)民用镍氢电池民用镍氢电池主要用于电动工具等电器的主电源。该产品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世界市场。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第一,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合并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第二,指定交易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在调查中,商务部发现部分民用镍氢电池下游用户的需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