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篇一: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一国内可交换债市场发展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可交换债于2008年就被首次提出,当时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规定。2009年,健康元尝试推出首个可交换债,但最终胎死腹中。2013年5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成行。同年10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年期、2.57亿元可“交换债13”福星债,成为中国首例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可交换债市场的表现可以用井喷来形容,尤其是发行程序较为简易、对发行主体和标的资产的要求相对低些、条款设置较为灵活,甚至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专款定制的私募可交换债。根据西部利得基金的数据统计,2015年共发行4只公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了1只,融资余额92亿元,同比增长了105%;2015年共发行17只私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16只,融资余额109.05亿元,同比增长514.02%。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共发行公募2只,融资余额合计33亿元;发行私募可交换债19只,融资余额合计92.03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上有23只私募可交换债已受理并反馈,其中深交所12只,上交所11只,预计发行金额合计340.5亿元,全年发行金额超过500亿元,远远超过2015年的规模。与可交换债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为上位法,提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概念。对发行主体资格、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条件、换股条款做出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6月24日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交所2014年6月17日规范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上市流程、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的实施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交所2014年8月11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对债券公开发行及非公发行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义,对发行主体条件,发行条款设计、审批流程、上市办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出台后适用可交换债发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证登深圳分公司2016年2月26日明确可交换债发行、存续期间的相关操作流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证登上海分公司2016年7月1日二可交换债的优势可交换债作为一种包含期权的债权融资工具,主要优势包括对可交换债发行人的优势以及对投资者的优势。1、对发行人的优势(1)融资成本低。可交换债由于包含换股期权,因此发行利率较同期同等级债券低,如14宝钢eb的票面利率为1.50%,同期aaa级别公司债券发行利率为5.00%左右;15天集eb的票面利率为1.00%,同期aa+级别公司债券发行利率为4.50%左右。(2)质押比例高。可交换债的增信措施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较目前较为常见的股权质押业务,可交换债的质押率通常较高,一般为6-9折,同时不区分限售股与非限售股,更利于大股东提升融资规模。(3)溢价提前减持、满足后续资金使用计划。相较于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可交换债可以豁免减持信息披露,不会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且换股价格通常高于发行时的市价,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提前、溢价获得减持资金。(4)条款设计灵活。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除对换股期开始日期、换股价格最低价作出约定外,其余条款皆由投资者、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决定。同时可交换债募集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可以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补充流动资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