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关系摘要。司法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信息透明,目的是解决公众参与司法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过来,公众参与司法也能倒逼司法机关的司法信息公开,尤其是提升司法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良性互动中的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司法是提升我国司法民主水平的关键,两者不可偏废其一。为此,司法信息公开必须是及时公开、精准公开,增加公众话语在司法信息公开考核机制中的权重;司法公众参与必须有序有效,优化司法公众参与的责任制,统筹体制内和体制外司法公众参与者责任。关键词:司法适用;司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良性互动;司法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1]为实现这一目标,司法信息公开至关重要,只有司法信息公开,公众才可能掌握司法进程及其状况,才可能有序有效参与司法。从司法信息公开到公众参与司法的线性逻辑被学界广泛认识,然而,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困境似乎也提醒人们这种单向逻辑惯习有必要重新审视,重新发现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司法的关系对提升时下司法民主水平意义深远。一、现状素描:从司法信息公开到公众参与司法(一)揭开司法信息公开的面纱。所谓司法信息公开,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司法流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地公之于众。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仅是法院,还包括诸如检察院、公安局这类依据法律行使国家司法职能的机关。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同案件法律适用相关的所有信息,不能仅限定为案件审判信息,还应包括诸如司法制度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司法统计信息甚至包括司法人员违纪查处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仅限定为庭审现场情况公开,还应包括诸如公诉意见书和辩护意见等信息的公开,总之,司法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依法构建以“公众知情权”为基点的司法信息公开内容和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司法信息都要事无巨细地公开,这不可能也无必要。较为可取的做法第1页共9页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通过法律用“例外”规定的方式排除。司法信息公开的渠道不仅包括传统社区墙板、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还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方式。俄罗斯近年来实施“电子法院”制度,网上立案、电子传唤、远程开庭、案件信息上网等多个方面就是适例。[2]理解司法信息公开应将其与司法公开区分开来,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司法公开偏向用特定技术手段打破司法程序的时空限制,将相关司法行为精准呈现给社会公众;而司法信息公开更多的是对司法流程形成信息的有效公开,某种意义上,司法信息公开是对司法公开的公开。[3]除此之外,司法信息公开阐释还经常同司法信息透明概念缠绕在一起,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就用“司法信息透明化”来界定司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司法信息公开只是司法信息透明的手段和方式,而司法信息透明是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向和目标。司法机关公开司法信息的目的有且仅是信息透明,如果司法机关是为了公开司法信息而公开就是表面上的公开,最后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信息透明化。(二)司法信息公开助益公众参与司法。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4]10误解是基于误会的理解,其实质是双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认知误判。由此可知,减少误解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这其中的重要举措就是司法机关进行充分且有效的司法信息公开。高质量的司法信息公开不仅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机关和公众的信息沟通成本,还对推动公众参与司法大有裨益,尤其在深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大地更是如此[5]。首先,司法机关对司法信息公开的认知影响公众参与司法的信心。如果所有司法机关认为只要聚焦认真办案的主业就可以,而司法信息公开可有可无,可多可少,那么,这就容易给公众一种心理暗示,即公众只应该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不应该卷入和自己不相干的司法事务;还有些司法机关将司法信息公开视为其专属权力,将公开司法信息看成是对公众的“赏赐”行为,这样,公众即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