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关系摘要
司法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信息透明,目的是解决公众参与司法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过来,公众参与司法也能倒逼司法机关的司法信息公开,尤其是提升司法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良性互动中的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司法是提升我国司法民主水平的关键,两者不可偏废其一
为此,司法信息公开必须是及时公开、精准公开,增加公众话语在司法信息公开考核机制中的权重;司法公众参与必须有序有效,优化司法公众参与的责任制,统筹体制内和体制外司法公众参与者责任
关键词:司法适用;司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良性互动;司法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1]为实现这一目标,司法信息公开至关重要,只有司法信息公开,公众才可能掌握司法进程及其状况,才可能有序有效参与司法
从司法信息公开到公众参与司法的线性逻辑被学界广泛认识,然而,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践困境似乎也提醒人们这种单向逻辑惯习有必要重新审视,重新发现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司法的关系对提升时下司法民主水平意义深远
一、现状素描:从司法信息公开到公众参与司法(一)揭开司法信息公开的面纱
所谓司法信息公开,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司法流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地公之于众
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仅是法院,还包括诸如检察院、公安局这类依据法律行使国家司法职能的机关
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同案件法律适用相关的所有信息,不能仅限定为案件审判信息,还应包括诸如司法制度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司法统计信息甚至包括司法人员违纪查处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仅限定为庭审现场情况公开,还应包括诸如公诉意见书和辩护意见等信息的公开,总之,司法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依法构建以“公众知情权”为基点的司法信息公开内容和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司法信息都要事无巨细地公开,这不可能也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