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是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在县(市)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实际出发,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综合利用农村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县(市)人民政府要办好县级预防保健中心、医疗中心及卫生监督机构。县(市)预防保健中心主要由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所)组成。县(市)医疗中心主要由县(市)综合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组成。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每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临近城镇、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要缩小医疗服务规模,主要承担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村卫生室可以采取乡(镇)卫生院办、村民委员会办、乡村联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的数量和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域范围、交通状况以及群众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乡村卫生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规模适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诊断明确的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等任务。卫生院已转制的地区,政府可通过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由第1页共5页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农村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民办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社会资本、个人投资举办农村医疗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和扶持农村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卫生需求。鼓励和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到20XX年,在全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二、明确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任务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中心,也是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辖区范围预防、保健、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各项改革按照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原则进行,但要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和服务特点。县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并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要注意增强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村卫生室要拓展服务内容,开展慢性病防治,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第2页共5页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公立医疗机构有义务支持、配合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也可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三、深化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