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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
经全许办〔2024〕05 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1、经全许办〔2024〕63 号文批准,对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
进行修改,减少医用氧气医用氧化亚氮产品
2、经全许办〔2024〕70 号文批准,增加“北京市气体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当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24〕79 号文批准,增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当压缩、液化气体产品中“工业氢、工业用氧、工业氮〞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24〕20 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讨论院〞承当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
公布如下: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 1 总那么1
1 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号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
、国务院第 344 号令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 2 个申证单元见附件 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