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纠纷上诉状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案由:劳动争议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24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 2024 年 3 月 12 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24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