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听证异化 1、 别把听证异化论文[别把听证异化论文]北京一社区为了防止有人骗取低保,想出个新招:但凡申请低保的居民必需经过听证会这道关,别把听证异化论文
在首次低保听证会上,一个 40 岁女性居民成为了主角,承受了社区内 17 位居民代表的轮番提问,最终最终“过关〞
4 月 15 日〕我不知读者们看了这那么消息是什么感觉,尽管社区这一举措是为了防止有人骗取低保,仔细可谓良苦,可这种让一个弱者为了生存救助进展所谓的听证,不免有伤人自尊之嫌
且让我们先从法律上解构听证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求听证,首先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
由于听证公开进展,由相对中立有第三方〔即非直接参加管理 2、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主持,行政相对人能进展充分的申辩等等能有利于疼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容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处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展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其次,参加听证在涉及某些行政领域时,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
这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在这些行政领域负有举证责任而延长的一种义务,这种举证责任主要在以下二方面:一是在行政容许领域,容许事项对公共平安存在重大隐患或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行政相对人要对其具备容许的条件进展举证;二 3、是在给付行政领域,除涉及申请人生存救助事项外,由申请人对其具有行政法上的恳求权担当举证责任,法学论文
别把听证异化论文
既然行政相对人在这些行政领域负有举证责任,当然行政机关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需要,并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展“阳光行政〞,要求相对人参加听证,相对人就没有理由拒绝参加
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