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著作名称】 论犯罪与刑罚【原文作者】 贝卡里亚〔意〕【著作译者】 黄风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
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
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楚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
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
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
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加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
刑罚来源于惩处权,而君主惩处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
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
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
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