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的积极稳妥进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介绍业务,是指中信金通证券接受中证期货委托,为中证期货介绍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三条中信金通证券从事介绍业务,应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证期货接受中信金通证券的介绍业务,应具备合法的期货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中信金通证券介绍的客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第五条中信金通证券和中证期货从事介绍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中信金通证券与中证期货建立介绍业务联合工作组负责介绍业务的对接和协调工作.第七条中信金通证券理财中心作为介绍业务的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对接,负责介绍业务的规划和推广,制定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营业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支持,进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在介绍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负责与中证期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工作。中信金通证券的各营业部、信息技术部、合规审计部、人才进展中心、计划财务部等前中后台部门组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第八条中信金通证券须配备必要的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配备 5 名、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中信金通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中信金通证券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中信金通证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中信金通证券应及时公示,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中证期货。第九条中证期货指定金融期货部作为专门的介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中证期货与中信金通证券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