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进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法律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进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育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进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法律规范有序、良性进展的原则.鼓舞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举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第二章 基地申请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第七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进展中居领先地位。(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养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 1%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 10 万立方米、5 万吨、1 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 10 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 2 项以上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