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1)1 总 则1
1 为了适应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尚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利用外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编制
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机构不得撤消;参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
4 项目法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 3 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 1 个月
如有特别情况不能在规定期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6 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7 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2 编 制 依 据2
1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方面: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5 项目合同(协议);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7 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8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