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付;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付;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