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对外贸易讨论论文 已经刊布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一部分属于高昌国时期各部的官方奏文,都官奏文凡见二组,其中一组全部出自阿斯塔那 84 号墓,入墓时已当作废纸剪成鞋样,出土时又裂为若干片。这组文书保畄了高昌王朝九部之一――都官为处理因私藏提婆锦等丝织品之事宜暨“入官臧钱”事,奏行往来公文的原始记录,保留的内容中还见商胡、龙姓等人的姓名以及许多丝织品的名称,如“红锦”、“蒲桃锦”、“提婆锦”等,这些内容为我们讨论高昌时期的对外贸易,特别是粟特胡商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了解高昌在丝绸之路大商贸圈中经营丝织品贸易的实际状况,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就阿斯塔那84号墓所出都官臧钱文书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祈请指正。 一 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共出文书六件,出土时各件互不连属。因拆自死者的同一纸鞋,所书字跡相同,内容又互相关联,故将其视为同一组文书。审其内容大致可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涉及“出臧钱”内容,见第三件;另一部分则主要保存了包括各级官员押衔签署在内的奏行文书的例行文字,如“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等,见第三件之外的其余各件。我们将其分作A、B两个类别来叙述。 A此类文书仅一件,《吐鲁番出土文书》84 号墓排序第三件文书,原定名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文书前后俱缺,上下均残。保存下来的内容,就臧钱而言,只涉及“出臧钱”,故此定名不误。就都官而言,藏锦人所出臧钱最终要“入官”,“出臧钱”只是入官臧钱文数奏文中,都官条列所奏事项当中的一个具体行为而已,因此,该文书的定名需作重新考虑。这是后话。兹就能辨读者抄录于下,仍以原定名为准(原系直书,今改横排。原书繁体,今改简体): 三、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 [1] 虽因残缺不能通读,但大致意思是清楚的:即有关方面为“正作”与“作从”合伙藏慝丝织品而传“出臧钱”的记录。从保留下来的文字看,自“某吏传”或者“次传”始为一项的开端,则“出臧钱”事共四项,其中两项内容(即第6行至第10行)保存得更完整一些。第6行、第7行为张阿苟作从,为第一项。第6行人名“阿苟”前据第7行补姓“张”;又据第8行补足人名“龙遮之奈”。第7行“次传”始至第10行为商胡握广延作从,是第二项。第8行“作从”前当为人名,仅余末尾一“延”字,据第10行补为“商胡握广延”。以两项的文字和内容相参比,每一项的行文大致为:以某吏传(或次传)引出“正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