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妇女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制叶桂峰上传时间:2006-3-10摘 要:我国当前的对女性就业机会歧视的现象相当严重,表现在招收录用、职业培训、退休年龄、下岗等各方面。为了在法律上对之进行规制,我们应该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推行生育保险,促进就业。关键词:就业机会;歧视;生育保险;妇女权益保障在我国,当前女性就业难的问题,比较严重。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为就业机会上的性别歧视。但是,如何从理论上认识这种就业机会上的性别歧视,如何从制度上对之进行规制,我们却缺乏深入的探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和感想。一、就业机会性别歧视内涵以及表现形式妇女就业机会歧视属于就业歧视的一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中规定,所谓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策观点、民族、社会出生所作出的,有损于就业或职业中平等机会和待遇的任何区别、排除和优先。就我国而言,有关就业歧视现象,一个集中的“多发区”就是就业机会上的性别歧视。进一步言之,就是广大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个环节上,由于性别的原因,普遍遭受了有损其平等就业机会的区别、排除或优先对待。在我国,妇女所遭受的就业机会歧视的情形,有些是基于性别生理原因,世界各国妇女均可能面临的,而有些是以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观念为前提,具有“中国特色”。依笔者的总结,我国广大妇女面临的就业机会性别歧视情形主要有:(一)招收录用方面的歧视女性在招收录用方面所受的歧视,是就业机会性别歧视中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情形。根据《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中有关歧视的定义,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三类:(1)区别。在区别对待的情形下,尽管雇主并不拒绝雇佣妇女,即没有排除行为,但他们一般只雇佣妇女从事那些收入低廉,技术不强,条件较差的所谓“女性工作”。区别的结果,就是在劳动领域,明显存在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的观念,导致“就业性别分离”(Sex segregation)现象。[1](P 25)(2)排除。即拒绝录用符合招聘条件的妇女。它通常表现在不愿意招用妇女从事那些传统上认为是男性工作的某类工作,或者虽然同意招用,但规定了不合理的性别比例,或者对女性就业在年龄、婚姻、生育家庭负担、相貌等方面提出某些不当条件,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事实上排除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有时,排除行为还可能出现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即在录用条件上故意规定了妇女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