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女士和丈夫孙某 1990“” 年结婚,次年,女儿 盈盈 出生。 2000 年 4 月,刘女士发现,丈夫孙某和他的同事李某出轨,并育有一个四岁的私生女。刘女士坚决地向丈夫 提出离婚,孙某同意了。 2 【案情】2000 年 5 月 30 日,两人协议离婚。因刘女士和孙某婚后从各自单位各分得一套使用权房,孙某便起草了《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分割:刘女士对其名下的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刘女士再婚为止,再婚时该房归 盈盈 所有;孙某对其名下的房屋有所有权,直至孙某再“”婚为止,再婚时该房也归 盈盈 所有。刘女士认为无论如何这两套房子最终都归女儿所有,所以也没细看就签了字。转眼 9 年过去了,刘女士却越来越感到自己当初太失算了。日前,刘女士新买了住房,想“”把自己名下那套房子出租,可孙某却说,该房刘女士只有 居住权 ,不能出租,除非他同意,当然,刘女士需将一半的租金给他。可 9 年中,孙某和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李某家,却把孙某的房子对外出租。孙某为“”了不把房子给 盈盈 ,始终不登记结婚。近日,刘女士找孙某理论,孙某却拿出《离婚协“‘’议》把刘女士数落一顿: 我对我的房子有 所有权 !我想租就租,想卖就卖。现在租房子‘’合适,我才没卖。等哪天兴奋,我就把它卖了。协议上说,假如我再婚,房子归 盈盈 ,‘’可没说我把房子卖了后再婚还得把卖房款给 盈盈 吧? ”刘女士认为,孙某早就在协议里给她挖好了陷阱。【评析】因为刘女士没能认真对待《离婚协议》的签订,所以她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虽然在情理上刘女士值得同情,但从法律上讲,孙某的说法才站得住脚。刘女士对房屋有居住权,不能进行租赁、出卖等处分;孙某对房屋有所有权,所以对房屋有权处分。而且,“”孙某卖房后再婚,其女儿 盈盈 也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来对抗取得该房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她既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钱。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要认真讨论协议条款,避开日后出现纠纷。延伸阅读:怎样写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