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 1 号令,2003 年 9 月 9 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 号,2003 年 9 月 2 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2003 年 9 月 13日)…………………………………………………………………………………………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 号,2003 年 9月 13 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 号,2003 年 9 月 13 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 号,2003 年 9 月24 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 号,2003 年 9月 18 日)………………………………………………………………………………………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 号,2003 年 11 月 11日)…………………………………………………………………………………………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 号,2004 年 2 月 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 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